借钱卖房
@Value_at_Risk:最近在看美国大萧条时期的历史,注意到一个有意思的细节,1933 年加州法院出了一个 "无追索房贷(Non-Recourse Loan)" 条款(后面有 11 州陆续跟进):如果你还不起房贷了,那么允许你把唯一自住房交给银行,不需要缴纳贷款和房价的剩余差值,即房价低于贷款总额的差价由银行承担。为什么会出这种政策?因为加州法院认为,银行在办理房贷的时候是评估过房子的价值以及借贷人的资质的,如果房价大幅下跌低于评估价格,那是银行自己的经营能力问题,而且法院认为如果银行拥有无限追缴房贷的权利,那么就可能有动机联合地产商炒高房价以便于赚到更多房贷。 仔细想想这个法案挺有意思,首先,对于买房者来说,相当于有了一个小兜底,不会出现房价大跌后由于房贷比房价本身还要高导致即便房子被收走法拍后还要继续还剩余房贷,一旦出现房价大跌你觉得继续还贷不划算了,那么就把房子给银行,债务同时一笔勾销,不会大幅影响你接下来的生活。而在有追索权的情况下,在房价大跌后,即便是房子被法院收走拍卖了,你还是要继续还房贷,这必然会压制消费,在经济下行周期中形成恶性循环(资产价格跌、消费跌、企业收入跌、个人工资跌、更还不起房贷、银行卖更多的房子、房价更跌、消费更跌……)。 关于资产价格定价的问题,虽然有时候专业的金融机构也会犯错,但相较于泡沫期间的乌合之众来说,大部分情况下,还是会更理性一些。最后,从数据统计上来看,实施无追索房贷的州在每轮经济复苏周期中的情况普遍要好于没有实行这个政策的州。 |